为切实加强对“孔明灯”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孔明灯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
“孔明灯”又叫天灯、心愿灯,其明火外焰温度高达摄氏300度,最大升空高度可达3000至4000米。“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燃放后无法控制,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并对山林、输变电、油气站、高层建筑以及通信等重要区域、重要设备设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各镇(街道)和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销售燃放“孔明灯”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管控措施,强化安全防范,确保安全稳定。
二、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孔明灯”列为易燃物品进行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开展巡查,杜绝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的各类火灾。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孔明灯”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固定场所无证照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予以查处。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占用广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予以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予以查处,要组织警力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教育学生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在林区燃放“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并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树木上的“孔明灯”。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公园、绿地等场所监管,劝阻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销售、燃放非法“孔明灯”的行为,并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树木上的“孔明灯”。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加强巡查各旅游景点及体育场,及时制止游客在景区及体育场内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并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树木上的“孔明灯”。
县供电及通信部门:负责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电力、通信设施上的“孔明灯”。
各镇(街道):负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宣传,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辖区内村居、社区等各类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加强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宣传报道,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三、切实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各镇(街道)和县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节假日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有针对性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严防因燃放“孔明灯”发生各类火灾和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明纪律,凡因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火灾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