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你公司的都江堰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井研白井干渠项目(井研县)第二期临时用地(川发农经〔2022〕257号)临时使用井研县集体林地0.9205公顷。按行政区域划分,镇阳镇两河村0.2449公顷、纯复镇0.6756公顷(红庙村0.3420公顷、青龙村0.2146公顷、田家沟村0.1190公顷)。项目使用林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用途,须与经审核上报的《都江堰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井研白井干渠项目(井研县)第二期临时用地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保持一致。若准予的面积与全省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法定林地数据不一致,你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临时使用期限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按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及时归还林地。
三、临时使用林地前,应依法将林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兑现给林权所有人。
四、严格按照本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如需改变批准的范围、面积使用林地的,应事先依法按规定报我局批准。采伐所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你公司应当按相关要求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并严防森林火灾。
六、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对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期满后恢复森林植被进行验收,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