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第 2 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公开期限 |
1 |
井农(渔政)罚〔2025〕1号 |
杨某某在春季禁渔期天然流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案 |
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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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8日10时30分,井研县公安局研经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研经镇横连村殷家河周家坝桥(小地名)下游100米处,该村13组与14组水面交界水域,划船使用渔网捕鱼。民警到达现场后挡获正在捕鱼当事人一名。2025年6月11日,井研县研经镇人民政府将此事通知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随即我局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前往研经镇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当事人在研经镇横连村殷家河周家坝桥(小地名)下游100米处,该村13组与14组水面交界水域(2025年6月12日经井研县水务局认定该水域为天然流域),划船使用禁用渔具(经井研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鉴定当事人使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单片刺网”)捕鱼,情况属实。公安机关现场收缴单片刺网一副、水桶一个,渔获物䱗(白条鱼)15条,共0.5kg。当事人捕捞的渔获物经井研县农业农村局渔政股专家认定捕捞的鱼为:䱗(白条鱼),渔获物中未发现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参照长江十年禁渔前市场野生䱗(白条鱼)50元/千克的价格计算,渔获物的直接价值不低于三倍,认定价值共计为25元;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该案损害程度综合考虑,该案件的间接损失按五倍计算为125元。当事人在春季禁渔期天然流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6月18日,经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受案调查。2025年6月26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此我局将此案移送给井研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处理。2025年8月6日,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并下达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2025年8月7日,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向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井研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25日 |
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