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举报人包先生无法取得联系,本局无法直接向其送达《关于举报镇阳加油站安全隐患事项的重新回复》,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现将回复全文公告如下:
尊敬的包先生,您好:
根据井研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井研府复决〔2026〕4号)要求,我局就您提交的反映镇阳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书》,重新组织核查并作出答复。现就有关核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举报受理情况
您提交的举报材料,我局于2026年7月10 日收悉。您举报反映:镇阳加油站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在加油机附近未按照《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42025 规范设计,未采用标准形状,配色与图形的规定,无法起到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作用,不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属于我局安全生产监管法定职责,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二、重新核查查明事实
收到前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我局于2026年10月8 日指派 3 名持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赴镇阳加油站再次开展现场复核核查,查明情况如下:一是现场核查时,该加油站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及加油机附近已按照《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42025)规范设计,采用标准形状,配色与图形的规定,起到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作用,核查现场照片等证据均可予以佐证;二是经调取加油站监控资料及现场询问加油站负责人核实,2026年7月1日,镇阳加油站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在加油机附近未按照《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42025)的规范设计,未采用标准形状,配图与图形的规定,无法起到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作用,您举报的事项属实。
三、关于举报奖励认定
因镇阳加油站积极配合监管检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案涉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之规定,我局拟对镇阳加油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川应急规〔2025〕4 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二)对未给予罚款行政处罚,但给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除警告、通报批评以外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对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100元。” 本案对被举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前述条款中不予行政处罚对应的奖励情形,拟给予您举报奖励人民币100元。
下一步,我局将向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2026年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待奖励资金签批、拨付到位后,严格遵照《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依规合规足额兑现本次举报奖励金,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以上是我单位针对您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情况回复。如果您对核查处理情况有异议,您可以自收到本回复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复查,或者60日内向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夏家桥街80号,联系电话:0833-5718743)
井研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