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井研县县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井委办发〔2022〕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以下简称“招商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井研县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综合能耗等准入条件,市场主体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税收纳税义务地在井研县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县对外开放暨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县招商引资活动的统筹领导机构,负责统筹领导全县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安排部署全县招商引资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和签约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是全县招商引资活动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招商引资的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牵头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组织落实招商引资工作部署,以及全县重大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活动;组织重大招商项目的专家评审、商务洽谈、项目评审、项目签约等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相关政策执行,筹备每季度联席会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产业主管部门是各产业招商引资活动的主体责任部门,牵头负责本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负责开展本产业项目包装推介;牵头负责或配合做好本产业招商项目的分析论证、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商务洽谈、项目评审、项目签约等工作;负责组建招商引资工作专班,“一对一”跟进意向性项目,保障项目顺利签约落地。
第六条 要素保障部门是招商引资活动的重要服务部门,负责为全县招商项目提供注册登记、立项审批、土地供应、用地规划、资金配套、财政扶持、人才引进等服务;负责协助产业主管部门和经济合作部门开展项目的分析论证、实地考察、专家评审、项目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履行招商引资属地责任,开展本级招商引资工作,牵头负责或配合做好招商项目的包装推介、分析论证、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商务洽谈、项目评审、项目签约等工作,参与“一对一”工作专班,推动投资项目顺利签约落地。
第三章 招商引荐
第八条 产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要依据县域产业发展方向,结合承载空间、资源要素、产业配套、发展趋势等,包装生成一批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具有足够吸引力的项目,每季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项目包装情况,牵头编制项目推介资料,充分发挥商(协)会、驻外招商组、专业招商组、驻研企业、来访企业、招商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参与项目推介会、洽谈会,全方位、多层次开展项目推介。县级各部门、各镇(街道)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推介招商项目,鼓励以商招商、委托招商等推荐形式,并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推介。
第十条 招商引资工作应当遵循“招商引资人人有责,人人都是招商员”的基本原则,全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镇(街道)负责人要加强与在外成功人士对接联系,广泛收集投资信息线索,完成招商引资推荐任务。
第四章 项目落地流程
第十一条 招商项目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农业、工业、服务业(含文旅)拟投资额度分别达到0.3亿元、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或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纳入重大招商项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产业主管部门配合,严格按本办法落地流程执行;其余招商项目由属地镇(街道)、产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凡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统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投资项目信息,积极开展前期对接,了解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投资计划、投资要求、选址要求等情况,配合投资主体到项目意向选址地点进行考察,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落地可能性(准入、选址、环保、安全、能耗、效益)进行初步论证,开展投资主体背景审查,形成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经初步分析论证,投资项目基本具备落地条件的,由产业主管部门将分析报告送分管县领导审签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招商项目台帐,列为招商项目继续推进,开始进行商务洽谈。
第十四条 产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考察论证,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以及投资主体提供的资料开展深入调查工作,尽量全面掌握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股权组成、经营范围、投资案例、税务、社保、征信、行政处罚等情况。
第十五条 经产业主管部门考察论证可行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对项目可研报告或计划书进行审核,研判项目是否继续推进。评审会议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对通过专家评审并达成合作意向的招商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项目落地涉及的核心条款进行深度会商,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或新兴战略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对项目落地进行审核确认。评审会议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凡未经项目评审会议集体评审准许的项目,不得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
第十八条 通过项目评审的投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产业主管部门及要素保障部门配合,草拟投资协议并征求财政、审计、司法等县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政企双方签订投资协议。
第五章 企业服务
第十九条 已签约的招商项目由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跟进后续投资、开工、经营、政策兑现等企业服务。期间需要素保障部门协助的,要素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 产业主管部门应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服务专员,“一对一”服务签约项目落地和企业经营。由服务专员负责与企业联络,掌握、协调落实企业落地过程中的各项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力求建成项目尽快投产、达产。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分期验收,确保尽快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产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落地进展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投产;如遇重大问题,可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仍无法解决的,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议。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研究招商项目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县招商引资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招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重大问题;听取并通报产业主管部门、要素保障部门、各镇(街道)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落实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级领导挂联招商项目工作机制,重大招商项目坚持“一个招商项目、一个县级领导、一个牵头单位、一个工作专班”,做好从项目分析论证、考察洽谈、评审签约、落地建设、竣工投产等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日常管理,各产业主管部门分管县领导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招商项目筛选对接、分析论证、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商务洽谈、项目评审、项目签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各部门职责牵头制定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明确县级各部门、各镇(街道)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科学评价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努力提升招商引资实效。
第二十七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各镇(街道)要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纪律,积极为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服务。县委目标绩效办、县政府办督查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督查,对招商项目重视不够、督促协调不力、服务不到位等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招商引资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井研县对外开放暨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