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爱国卫生工作,全力推进井研县国家卫生县城的创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我县实际,井研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草拟了《井研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年4月至5月间,通过电询、QQ方式,向乐山市爱卫专家进行了修改意见征求。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发放了征求意见函。县卫生健康局对《井研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进行讨论和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向市爱卫办专家征求了意见,结合专家意见建议,形成《井研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代拟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7月11日前反馈至井研县卫生健康局。
公示日期: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11日
联系电话:0833-371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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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3日
附件:
井研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
(代拟稿)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措施,对在本规定公共场所内吸烟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县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原则,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
第七条 本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烟工作,监督控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控烟工作联合督查;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烟情况。
(五)统一规定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
(六)对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中小学及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福利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室内外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三)各级各类医疗健康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
(四)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外等候区域;
(六)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七)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室内区域;
(九)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室内区域是指顶部遮蔽且有两面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等。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三)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至少10米以上;
(四)设置醒目的标志;
(五)配置灭烟桶;
(六)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警语。
第十条 列入禁烟范围的公共场所,其所在单位或经营者要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一)在本单位区域内的会议室、大厅、楼道、走廊等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警语、标志和监管部门电话。
(二)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
(三)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活动,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四)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组织,健全禁烟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职责,保证禁烟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纳入本单位健康教育、岗位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中应当包含倡导家庭无烟的内容。
第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无烟家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第十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或售烟台柜。
第十五条 鼓励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并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学校应当将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中小学学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禁止未成年人吸烟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县卫生健康局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的监测评估,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各卫生健康单位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县控制吸烟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控烟环境。并对相关行业、场所等进行监督管理:
(一)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县教育局负责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内等候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下属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美容美发店、旅店、浴室、歌舞厅等行业单位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烟草危害知识培训,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门诊服务;
(五)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运动健身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书店、旅游景点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集贸市场、茶馆、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重点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县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对商场(店)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各金融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县住建局负责对各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及其等候区域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爱卫办应当设置公开统一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倡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鼓励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二十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制止吸烟者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任何公民都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或经营者履行本规定相关职责。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文体旅游局等部门应当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造成该公共场所多次发生吸烟行为的,由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