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井研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井研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促进农村饮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及《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坚持安全卫生、节约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在井研县行政区域内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营工作。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所属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维护、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维护、运营管理的协调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二)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组织编制县级供水应急预案,指导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制定供水应急预案等。
(三)县发改局负责供水单位水价的核定和监督工作。
(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监测、卫生医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工作。
(五)井研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开展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技术划定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资金的筹措和拨付,落实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费,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工程涉及穿越公路及沿线管网的铺设和保护工作。
(八)县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自备水源供应学校的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
(九)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县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工程正常用电,并按政策对农村饮水工程执行优惠电价。
第二章 所有权和运行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建设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由政府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一)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镇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所在镇政府负责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可通过村民一事一议或组建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
2.跨镇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负责建后管理工作;也可以由一个主要受益区的所在镇政府负责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或建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
(二)由政府补助,群众自建的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行管理维护。
(三)县水务局成立县级农村饮水专管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农村饮水工程建筑物及其供水管道、观测、计量等相关设施。
农村饮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
凡重大建设项目对农村饮水工程造成影响,或确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并由建设项目单位承担农村饮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费用。
第九条 在确保供水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由具备条件的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也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条 村镇供水单位的提水、净水、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并经村镇供水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章 水费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井研县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实行有偿供水,收取水费。
第十三条 村镇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村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单村及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供水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价格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村镇供水价格不能弥补供水成本的,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实行以表计量、按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由各供水站(厂)按月收取。各供水站(厂)建立专账,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章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政府建立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将维修养护基金、水质检测等费用纳入每年县财政预算,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维修费主要用于水源、水厂、水池、管网及设备维修。分散供水工程的管理维护费由受益户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应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水务局逐级申报,由县水务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预算。经审查同意的维修项目,维修结束并经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共同验收合格后,申请划拨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及时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报告,并通知县水务局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抢修,抢修任务结束后,补办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水源地周围和水厂站要植树绿化、涵养水源、美化环境,达到农村水厂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和保证安全供水的“四化一保证”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县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务、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落实水源管理责任人。
供水单位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水源被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会同当地镇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井研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和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水(含地表水、地下水)应经净化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水质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2006—5749)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原则上每天对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PH值、浊度、消毒剂余量(原水除外)等指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县疾控中心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每年枯水季和丰水季各不少于1次,分批对农村各供水厂(站)出厂水质进行全分析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反馈县水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井研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