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公正且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相关规定,井研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第二条 井研县烟草专卖局是本规划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服务社会、市场导向、公平公正、优化布局”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合理化布局标准
第四条 根据井研县现有卷烟零售点分布情况、商业人流密集程度、城市整体规划等具体情况,以满足卷烟市场需求和零售点平衡布局为主要目的,通过科学合理的测算评估,以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为主,采取数量模式和距离模式相结合的合理布局规划模式。
第五条 综合考虑井研商业发展、消费满足、市场管理、历年许可证增长趋势,将辖区划分为17个区域,对每个区域单独规划零售点数量,对超出核定数量的新办申请在符合该区域零售点总量情况下实施“退一进一”的动态平衡控制。
第六条 在核定数量范围内,实施零售点间隔距离要求:
(一)新城区(城南社区)卷烟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二)老城区(夏家桥社区、建设路社区、民主街社区、白塔街社区、顺河街社区、和平街社区)卷烟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三)辖区各乡镇(社区)卷烟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四)新申请零售点距学校、幼儿园主要出入口不低于50米;
第七条 在依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时,选取距离该经营场所方圆半径内最近合法有效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测量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以新申请经营场所入口中心点至最近的零售点入口中心点距离。如有多个出入通道,以相邻最近的进行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1.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终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原经营场所租赁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的零售点;
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4.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5.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申请停业,停业连续或者累计18个月以上的零售点;
6.宾馆、饭店、娱乐休闲场所等对内经营的零售点;
7.不在同一个楼层的零售点。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且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流动摊点、车辆等),或其他附属性经营场所(如地下室、阳台、储藏室、车库、值班室、门卫室、车棚、报刊、邮亭等);
(四)学校、幼儿园内部;
(五)除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外,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因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九)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三)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化布局的补充规定
第九条 按照服务社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数量和间距要求。
(一)申请人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且持有相关部门核发证明的重点优抚对象(仅限于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残疾人的可适当放宽间距。城区及各乡镇(社区)所在地间距不低于30米,公路沿线间距不低于100米,不受数量限制,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残疾人必须符合《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的相关要求。
(二)因市政建设需要、城市规划调整等因素,造成土地被征用、房屋被征收,在拆迁后准备在新地址重新申办或者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卷烟经营主体,凭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可以适当放宽合理布局间距限制,在变更区域内,城区及各镇(社区)所在地间距不低于30米,不受该区域数量限制,实际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
(三)学校、幼儿园周边现有持证零售户,持证人主动申请搬迁到其他经营地址的,城区及各镇(社区)所在地间距不低于30米,不受该区域数量限制,实际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对于有一定规模(经营面积不宜低于500㎡),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业态(商场、超市),城区及各镇(社区)所在地间距不低于30米,不受该区域数量限制,但须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国有控股加油站便利店(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等相对封闭的特殊经营场所可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该区域数量限制。
第十二条 封闭式小区内住宅房屋建筑规模每200户—500户设置1个零售点,500户以上设置2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达到该区域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十三条 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已设置零售点的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车站、码头外根据场所所处地理位置按照该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类型综合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市场内商铺总量的2%且最多不超过3个,间距不低于50米,达到该区域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十五条 公园、游乐园、旅游景区、休闲度假中心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其中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或明令禁止吸烟的区域除外。
第十六条 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活动人群固定消费的场所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其中明令禁止吸烟的场所除外,已设置零售点的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十七条 行政村及自然村内部每5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0户以上可设置2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不受间距限制,达到该区域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或已覆盖零售点的村落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十八条 国道213线,省道305线,各场镇(街道)至城区的主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达到该区域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十九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 因历史遗留原因,现行已经存在的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学校、幼儿园周边零售点、占道经营零售点、无固定经营场所零售点原则上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期满之后不再予以延续。
第四章 解释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学校是指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获得相关教育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办学资格的幼儿保育、教育机构。
第二十二条 距离方面及测量
(一)本规划所称“间距”(学校、幼儿园周围除外):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以新申请经营场所入口中心点至最近的零售点入口中心点为测量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以最短可行路径进行测量(合法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双实线、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
(二)学校、幼儿园周围零售点的“距离”:是指以“学校、幼儿园”的主要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标准,与拟从事零售点入口中心点之间最短直线距离。
(三)零售点间距是受测量工具使用、交通安全、实际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测量误差不超过±1.5米。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设定的各类数值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井研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井研县烟草专卖局于2018年12月17日公布的《井研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2019-2023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