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大佛水库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在县级饮用水水源大佛水库进行污染水体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级饮用水水源大佛水库及其水资源、渔业资源等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
二、禁止在大佛水库垂钓、游泳或者进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组织进行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垂钓、游泳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在大佛水库以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进行破坏性捕捞。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在大佛水库以任何方式偷捕水产品。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相关执法人员在大佛水库开展正常执法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有到大佛水库进行垂钓、游泳、炸鱼、毒鱼、电鱼、偷捕水产品等行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将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在大佛水库水域范围进行其他污染水质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