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森林防火和依法治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县区域非城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宜林地)及周边30米范围内;农村非林地上的成片林木区域。
二、森林防火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
三、防火区和防火期管理
在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火取暖、祭祀用火;烧马蜂、烧山狩猎、炼山、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或者烧田埂草、稻草、竹叶、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严防失火。
四、森林防火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森林防火义务,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3712302),或拔打电话12119报警。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森林火灾,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