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井研县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井研县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3日
井研县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燃气管道泄漏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惨痛教训,按照“统筹谋划、系统治理、突出重点、长效管控”工作思路和“谁所有、谁负责”治理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聚焦城市内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长距离输气管道、工业企业燃气管道三类管道,政企协同、全面排查、重点治理,以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彻底消除“带病运行”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推动燃气设施体系化建设和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扎实开展管道检验检测核查
在现有城镇燃气管道资料基础上,结合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全覆盖、无盲区核查完善三类管道权属、地理位置、地质状态、管道埋深、压力等级、管道长度、管径管材、焊缝检测、防腐方式、投运时间、检验状况及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建立完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或管理信息库并及时更新管道检测和补勘补测数据,做到城市燃气管网“家底清、数据准、资料全、问题透”。督促压力管道经营企业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做到应检尽检,不断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推进燃气管道病害治理
重点治理三类燃气管道存在的超期运行、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腐蚀泄漏、安全间距不足、设备材料失效、设计施工缺陷、未定期检验等问题。对问题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应立即停气检修整治,经评估确保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运行;对一般性问题或隐患,加强安全监测,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
(一)全面开展城市燃气输配管道病害治理。
1.维护修复。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破损、泄漏、窜压、腐蚀穿孔,以及厂站设施安全装置缺失或不合格等隐患,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督促燃气经营企业立即组织抢修人员开展抢修维护作业,及时告知用户关闭室内用具阀门,必要时采取疏散周边人员、切断气源放散降压等措施,规范化解处置,防止隐患升级为事故。(县住建局负责)
2.更新改造。针对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管道和设施,及时将其纳入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实施计划,统筹调配施工力量,组织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发现用户管道设置在人员居住房间、卫生间、地下室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治、优先改造。同步开展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质效核查,对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迁改清障。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厂站设施违规占压,管道穿越密闭空间、安全间距不足,以及存在受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外部环境影响等隐患,由责任单位采取迁改线路或拆除占压建(构)筑物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扎实推动城市内长距离输气管道隐患整治。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提升方案,重点整治长距离管道占压、泄漏、安全距离不足、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穿越人员密集区域、局部腐蚀减薄、管体变形等隐患。针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加强腐蚀防护、补强、换管等更新、改造治理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坚决制止在管道周边乱挖、乱钻、乱建及未按规定报批、审批等违法行为。(县发改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做好工业企业燃气管道隐患整治。开展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燃气管道运行状态评估。加强管道结构、材料、连接点、阀门等关键部位检查,整治管道局部锈蚀减薄、管卡脱落、阀门失效等隐患问题。加强管道周边运行环境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动火作业,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加强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巡检,针对调压器、紧急切断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安全间距不够、配置不足等隐患问题,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及时组织老旧管道升级改造。(县经信局牵头,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
全力推进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抢修维护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排查治理未闭环、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制度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执行、安全投入不足、日常巡检巡查不落实、管道燃气未加臭或末端浓度小于最小检测量,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具体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严厉查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城市燃气智慧增效监管
加快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CIM)建设,完善城市燃气监测系统应用,提高城市燃气管道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科学合理布设物联感知设施设备实施在线监测,实现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推动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鼓励加大智慧化管理投入,应用智慧运营系统。加强管道运维养护、检查巡查,实现管道和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县住建局负责)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4月)。召开全县动员部署会议,系统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建立推进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部门,做好全面宣传发动和具体工作安排。
(二)摸底核查阶段(2024年4月至5月)。坚持排查与治理同步,起底排查燃气管道现状,核查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质效,全面完成安全评估,形成燃气管道底图和“带病运行”问题台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好管控措施。
(三)系统治理阶段(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按照整治计划,全面开展治理工作,逐一完成隐患问题整改销号。加强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整改彻底、治理到位。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6月)。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已治理问题回潮反弹,完成存量问题销号清零。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常态化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排查整治,进一步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形成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完善政府、专业经营单位和用户共同合理分担的出资机制,落实出资责任。财政部门按要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专项治理。对城市燃气管道病害治理、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占道施工、园林绿地补偿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三)严格监督管理。要建立燃气安全评估、督导推动等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涉嫌失职渎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抓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燃气安全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训,普及燃气安全知识,不断提升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创新宣传引导方法手段,用好燃气安全隐患举报平台,对举报线索快速核实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